关于落实《民法典》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工作的窗口指导意见

索 引 号: 011396186/2021-14738 主题分类: 其他 发布机构: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: 2021年04月20日 10:07:16 文  号:无 效力状态: 有效 发布日期: 2021年04月20日 10:07:16 名  称: 关于落实《民法典》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工作的窗口指导意见

发布日期:2021-04-20 10:07 来源: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为落实《民法典》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相关规定,4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《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1〕54号)。为保障资金安全,做好《民法典》贯彻实施工作,结合自然资源部上述通知,请你们在贷款等相关工作中落实以下要求:

一是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未经抵押权人同意,抵押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抵押财产,否则构成违约。二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,应在不动产登记簿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”栏填写“是”。三是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,应当由受让人、抵押人(转让人)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。



湖北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

2021年4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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